貨物 2. 電動吊機需按照《海上固定平臺安全規則》的要求進行設計、制造、認證和檢驗。投標人應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COOOSO)認可的船級社(ABS, LIoyd's,DNV,CCS,BV)對電動吊機設備整體進行檢驗并獲得檢驗證書。 3. 投標人所投標的電動吊機應為制造商的成熟產品,買方不接受新試制產品。吊機制造商應具有至少2 個項目(限2009 年1 月1 日之后簽訂的合同,吊機型式同本次投標相同,能力≥10T@15m)在海洋石油平臺或FPSO 運行兩年及以上(從調試驗收報告簽字日期或使用方出具的運行時間證明文件起計)的業績,并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合同及調試驗收報告或合同及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上述文件中如未包含設備所在設施的名稱及使用方信息,投標人應提供有效說明文件。 4. 吊機的設計和制造應滿足最新版本的API Spec 2C 規范的要求, 吊機制造商需提供由美國石油協會出具有效期內的API 2C 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