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1)在中華人民共各國境內依法注冊的、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2)投標人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a.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服務能力; d.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e.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f.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3)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4)按本招標公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