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招標的合同支付上限金額:¥600,000.00元,具體金額以市財委評審中心的評審報告或其他結論性文件為結算基礎核算。
2.報價方式:以投標人在“投標一覽表”中填寫的“下浮率”作為計算依據,下浮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未按報價方式要求進行投標報價的,其投標無效,由評委會在符合性審查中不予通過。
2.1.下浮率填寫要求:
1)填寫要求:0≤下浮率<1,未按此要求填寫將作投標無效處理。
2)填寫的“下浮率”應為小數,如0.20、0.15、0.05;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投標人參與投標只允許填報一個“下浮率”,不允許填報2個(或以上)的“下浮率”;填報了2個或以上“下浮率”的,其投標將直接作投標無效處理。
2.2.價格計算公式以“1-下浮率”計算,“1-下浮率”越低,價格得分越高。
3.本次投標應包括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企業的利潤。項目服務費已包含中標人提供本項目服務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研費、資料費、稅金、人員費用、差旅費、售后服務等所有費用,并提供合同要求的成果文件,以及其它相關服務的全部費用。
4.投標人應根據本企業的成本自行決定報價,但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投標;評標時,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5.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是本項目招標范圍和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上所列的各項內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復。
6.投標人應充分了解項目的位置、情況、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響投標報價的情況,任何因忽視或誤解項目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服務期限延長申請將不獲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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