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 投標人所提供的電池應具有作為UPS電池組至少兩套在海洋石油平臺、FPSO或海洋船舶成功運行兩年及以上的應用業績,并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證明(合同、調試驗收報告或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等文件)。 投標人所投標的UPS應為制造廠家的成熟產品,買方不接受新試制產品。投標人所投產品應具有至少兩臺套(設備容量≥40KVA)在海洋環境條件下(海洋石油平臺、FPSO或海洋船舶)運行一年及以上(從調試驗收報告簽字日期或使用方出具的運行時間證明文件起計)的業績,并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是指:合同及調試驗收報告或合同及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上述文件中如未包含設備所在設施的名稱及使用方信息,投標人應提供有效說明文件。投標人本次投標的UPS產品型號應與業績證明文件中UPS產品型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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